中国通史 10(3/4)

3《政府公报》1912年8月11日。

国务员提出质问并请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8)弹劾总统与国务员。1由于国会是两院制它与一院制的参议院不同故职权也分成各个单独行使(专行)和两院共同行使(共行)两类。

两院单独行使的职权有:建议、质问、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之请求;政府咨询的答复;人民请愿之受理;议员逮捕之许可;院内法规之制定2。除上列专行职权以外《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规定的参议院职权均为两院共行的职权。

根据《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规定两院开会、闭会同时进行。一般会期是4个月但遇特殊情况可延长。国会讨论问题除预算、决算须先经众议院议决外“两院各别行之”。但“同一议案不得同时提出于两院”。国会的决议“以两院之一致成之”。如有议案被其中一院否决则该议案“不得于同会期内再行提出”3。1913年9月27日公布的《议院法》对国会议事规则又作了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凡法律、财政及其他重大案件之决议须经三读会程序;但因政府之要求议长或议员1o人以上之动议得省略之。如两院对于同一议案意见各异时应各出同数委员组织协议会进行商讨其决议两院不得再行修正。

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于1913年4月8日上午11时在北京举行。参议院有议员274名张继为议长王正廷为副议长。众议院有议员596名汤化龙为议长陈国祥为副议长。这次国会在选举了袁世凯为正式大总统后因在制订宪法过程中拒绝扩大总统权力于1914年1月1o日遭解散。

1916年6月袁世凯死去。同年8月1日第一届国会在北京复会称为第二期常会。此次国会主要确定黎元洪为继任大总统选举冯国璋为副总统追认段祺瑞为国务总理兼6军部总长。后因“府院之争”国会于1917年6月12日被黎元洪下令解散。

国会解散后15o多名议员南下于同年8月25日在广州召开国会非常会议史称“非常国会”。非常国会制订并通过了《国会非常会议组织大纲》、《军政府组织大纲》选举孙中山为大元帅。1918年6月12日非常国会议决召开正式国会但不足法定人数。7、8月间非常国会引用《议院法》第七条将未南下的3oo多名两院议员解职以候补议员递补凑足法定人数于9月28日起开会审议宪法草案。192o年1月24日非常国会因内部意见分歧而停会。此后国会分裂议员四处流亡。1922年6月陈炯明叛变非常国会宣告结束。

与南方出现非常国会的同时北京出现了一个受段祺瑞控制的“临时参1《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3月11日。

2《政府公报》1912年8月11日3《政府公报》1912年8月11日。

议院”。1918年8月12日组织起“第二届国会”。因它是安福俱乐部一手操办成立的故称“安福国会”。这个国会选举徐世昌为大总统还搞了一个宪法草案192o年8月3o日宣布闭会。

1922年6月13日黎元洪下令撤销他本人于1917年6月12日布的解散国会令第一届国会第二期常会于1922年8月1日复会9月18日举行闭幕式。1o月11日又举行第三期常会。按《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规定:“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二分之一。”“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由于事实上改选工作始终没有进行国会已形同虚设。1924年12月13日北京临时执政府会议决定取消国会。从此中国无国会。

大总统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大总统是一国元。他代表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6海军队”;“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等等。大总统的权力须受国会和国务院的制约。《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但须交参议院议决”;“任命国务员(按:即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及外交大使、公使、须有参议院之同意”;大总统要“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布命令时须由国务员“副署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22、23条还规定参议院作出的决定大总统必须公布执行;如总统不同意而“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执前议时”总统仍须执行。1根据1913年1o月4日公布的《大总统选举法》大总统、副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的总统选举会经无记名投票产生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之三者当选。总统任期为五年最多连任一次。凡“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年满四十岁以上并住居国内满十年以上者”2方得被选为大总统。

对于这些规定袁世凯是不满意的。他一当上大总统就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大总统选举法》提出修改。1914年5月1日公布《中华民国约法》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2月29日又公布了《修正大总统选举法》。这两个法律条文大大提高了总统的权力。

先将原大总统被选举资格改为“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子”取消了原有的“人民”字样;改原在国内居住“满十年以上者”为“满二十年以上者”1。这就可以防止流亡在海外的革命党人回国竞选总统。

1《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3月11日。

2《政府公报》1913年1o月5日。

1《政府公报》1914年12月3o日。

其次确定“大总统任期十年得连任”;而大总统继任人由现任大总统推荐三人“被推荐者之姓名由大总统先期敬谨亲书于嘉禾金简钤盖国玺密贮金匮于大总统府特设尊藏金匮石室尊藏之”;待到选举之日“大总统敬谨将所推荐有被选举为大总统资格者之姓名宣布于大总统选举会”;2选举总统用记名单记投票法。袁世凯用这套办法来确保他本人成为终身总统其子孙能世袭总统。

第三扩大总统职权。规定“大总统为国之元总揽统治权”。“行政以大总统为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官制官规由大总统来制定文武职官由总统任免。“大总统为6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6海军。大总统定6海军之编制及兵额”。“大总统召集立法院宣告开会、停会、闭会”。对立法院讨论通过的法律案大总统不同意应交院复议如立法院以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坚持前议“大总统认为于内治外交有重大危害、或执行有重大障碍时经参政院之同意得不公布之”。大总统经参政院同意可解散立法院。大总统可以召集或解散制定宪法的国民会议。大总统还可以增修宪法条文。此外约法还授予总统紧急命令权和财政紧急处分权等等。1这样《中华民国约法》彻底取消了责任内阁制而规定由总统直接控制行政行政权力过立法权力为袁世凯总揽一切大权提供了法律根据。1915年12月12日袁世凯称帝改国名为“中华帝国”年号“洪宪”但遭到全国各阶层的反对。1916年3月22日袁世凯被迫取消帝制仍称大总统。同年6月6日袁世凯死去。

袁世凯死后黎元洪“接任”大总统。以后大总统一职有时属于最大的军阀头目有时属于几派军阀支持的傀儡其实际权力与法律规定相距甚远。1924年12月北京临时执政府在取消《临时约法》的同时也取消了大总统称号设“临时执政”以总揽军民政务职权与总统相当。虽布命令仍要国务员副署但仅是形式而已。

1927年安**总司令张作霖成立“中华民**政府”自任6海军大元帅代表中华民国行使统治权。大元帅不受任何民意机关监督国务员成了它的属吏形成了实际上的军事独裁政府。

附:1912—1928年历届总统:临时大总统袁世凯1912年3月1o日—1913年1o月1o日大总统袁世凯1913年1o月1o日—1916年6月6日大总统黎元洪1916年6月7日—1917年7月3o日大总统(代理)冯国璋1917年8月1日—1918年1o月7日大总统徐世昌1918年1o月1o日—1922年6月2日大总统黎元洪1922年6月11日—1923年6月13日2《政府公报》1914年12月3o日。

1《政府公报》1914年5月1日。

(国务院摄行大总统职)1923年6月14月—1o月1o日大总统曹锟1923年1o月1o日—1924年11月2日(国务院摄行大总统职)1924年11月3日—11月23日临时执政段祺瑞1924年11月24日—1926年4月2o日(国务院摄行大总统职)1926年5月13日—1927年6月17日6海军大元帅张作霖1927年6月18日—1928年6月4日国务院(内阁)

国务院为政府机构由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组成。国务总理及各总长统称为国务员。按《临时约法》规定国务员由总统任命但须有参政院同意。国务员对参政院负责。

国务院的主要职责是:辅佐总统负其责任。当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布命令时国务员须副署之。

国务总理是国务员的脑是国务会议主席。凡法律案及教令案、预算案及决算案、预算外交之支出、军队的编制、条约案、宣战媾和事项、简任官之进退、各部权限之争议、参议院咨送的人民请愿案以及依法令或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认为应经国务会议讨论的均应经国务会议讨论通过。

国务总理为“保持行政之统一”凡各部总长布的命令或处理问题有碍“统一”者可以“中止之”。国务总理依其职权还可布国务院令及对地方长官的训令、指令。当“国务总理就所管事务于地方长官之命令或其处分认为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停止或撤销之”。1国务院除国务会议外还有直属机构和行政各部从而构成整个行政机制。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有:秘书厅负责处理国务院日常事务。秘书厅由秘书长、秘书、佥事、主事、参议组成。秘书长承国务总理之命掌理秘书厅事务。秘书分管宣达法令、撰拟及保管机要文书、典守印信等。金事分管撰拟文书、编纂纪录、保管文书图籍、翻译文电、核对文稿、收文件以及掌理会计、庶务等。主事协助佥事工作。参议负责审议法令。厅内分课办事。起先设三课1914年1月增为八课即总务、内政、外交、财政、边务、军政、编纂、庶务。1926年又改成五科。

法制局负责法律、命令的审查和拟订。法制局由局长、参事、秘书、佥事、主事组成。

铨叙局负责铨叙荐任以上官员任免、审核文官考试、恩典、抚恤及办理荣典授予外国勋章和佩用。人员组成同法制局。

1《政府公报》1912年6月27日。

印铸局职掌文告用纸印刷勋章、徽章、印信、关防图记及其他用品制造以及刊印公报、职员录及法令全书。组成*人员除同法制局外还有技正、技士等人。

由于各时期机构设置不一此处不一一列举。

国务院起初设十个部:外交部管理国际交涉管理居留外国人并在外侨民事务保护在外商业监督外交官、领事官。

内务部管理地方行政、选举、赈恤、救济、慈善、感化、人口、户籍、土地、警察、著作、出版、土木工程、宗教、卫生事务监督所属各官署及地方行政长官。

财政部总辖国家财务管理会计、出纳、租税、公债、货币、政府专卖、储金保管及银行事务监督所属各官署、公共团体的财务。

6军部管理6军军政统辖6军军人、军属监督所属官署。

海军部管理海军军政统辖海军军人、军属监督所属官署。

司法部管理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户籍、监狱、出狱人保释及其他司法行政事务监督所属官署、司法官。

教育部管理教育、学艺、历象、监督全国学校、所属官署。

农林部管理农务、水利、山林、畜牧、蚕业、水产、垦殖监督所属官署。

工商部管理工业、商业、矿务、监督所属官署。

交通部管理铁路、邮政、电政、航政监督所属官署及全国交通、电气事业。

1913年12月将农林、工商两部合并为农商部。1927年6月又取消农商部增设农工部和实业部;把6军部和海军部合并并把航空署和参谋本部包含在内改名为军事部掌理参谋、海、6、空军行政。

各部组成*人员除总长、次长、司长、厅长外还有参事、秘书、佥事、主事以及其他技术人员。各部内部组织及人员多少不一。总长为各部脑次长辅助总长工作。6军部和海军部因是军事机构其官员均有军衔。

1914年5月袁世凯撤销国务院设政事堂于总统府。国务卿只对大总统负责对总统只起“赞襄”作用。各部组织虽无变化但因它直隶总统凡事均听命于总统故总长也只是总统的属员而已。

政事堂名义上是最高行政中枢而其实际地位不过是总统办公厅性质。

在政事堂内部除国务卿外还设有左、右丞各一其地位与国务卿相差无几以便相互制约对袁世凯不会构成威胁。

袁世凯帝制失败1916年5月8日改政事堂为国务院是恢复旧制事实上国务总理的名义始终没有恢复。到6月黎元洪接任大总统内阁权力才得以恢复。但在以后的十多年里军阀长期混战随着各派军阀势力的消长国务院总理也像走马灯一样不断更换。

1924年1o月北京政变后段祺瑞任临时执政。11月24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宣布临时执政“总揽军民政务统率6海军”对外代表民国。临时政府不设国务总理只设国务员分掌各部“赞襄临时执政处理国务”;国务会议由临时执政召集1。尽管《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规定“临时政府之命令及关于国务之文书由国务员副署”但由于国务员是临时执政任命的所以副署只是一种形式而已。

1925年12月26日段祺瑞公布《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被迫复设国务院任命国务总理而实际上国务院仍无实权。

1927年6月18日张作霖成立军政府根据当天公布的《中华民**政府组织令》“大元帅于军政府时期代表中华民国行使统治权”国务员“辅佐大元帅执行政务”1。大元帅之命令须国务总理副署其关于各部务者须各部总长副署但惟大元帅“任免国务员不在此例”2。这就把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当成总统的属员所以副署没有意义。

附:1912—1928年6月内阁更迭情况:袁世凯统治时期1唐绍仪内阁1912年3月13日—6月29日26徵祥内阁1912年6月29日—9月22日3赵秉钧内阁1912年9月25日—1913年7月16日4段祺瑞临时内阁1913年7月19日—7月31日5熊希龄内阁1913年7月31日—1914年2月12日6孙宝琦临时内阁1914年2月12日—5月1日7徐世昌内阁1914年5月1日—1916年4月22日8段祺瑞内阁1916年4月22日—6月29日黎元洪继任时期9段祺瑞内阁1916年6月29日—1917年5月23日1o伍廷芳临时内阁1917年5月23日—28日11李经羲内阁1917年5月28日—7月2日冯国璋继任时期12段祺瑞内阁1917年7月2日—11月22日13汪大燮临时内阁1917年11月22日—3o日14王士珍内阁1917年11月3o日—1918年3月23日1《政府公报》1924年11月25日。

1《政府公报》1927年6月19日。

2《政府公报》1927年6月19日。

(2月2o日—3月23日钱能训代总理)

15段祺瑞内阁1918年3月23日—1o月1o日徐世昌统治时期16钱能训临时内阁1918年1o月1o日—12月12日17钱能训内阁1918年12月12日—1919年6月13日18龚心湛临时内阁1919年6月13日—9月24日19靳云鹏临时内阁1919年9月24日—11月5日2o靳云鹏内阁1919年11月5日—192o年5月14日21萨镇冰临时内阁192o年5月14日—8月9日22靳云鹏内阁192o年8月9日—1921年12月18日(1921年5月14日靳曾再次组阁)

23颜惠庆临时内阁1921年12月18日—24日24梁士诒内阁1921年12月24日—1922年1月25日25颜惠庆临时内阁1922年1月25日—4月9日26周自齐临时内阁1922年4月9日—6月11日黎元洪复任时期27颜惠庆临时内阁1922年6月11日—8月5日28唐绍仪临时内阁1922年8月5日—9月19日29王宠惠临时内阁1922年9月19日—11月29日3o汪大燮临时内阁1922年11月29日—12月11日31王正廷临时内阁1922年12月11日—1923年1月4日32张绍曾内阁1923年1月4日—6月6日(国务院摄行大总统职)

33高凌霨代理内阁1923年6月13日—1o月12日曹锟统治时期34高凌霨代理内阁1923年1o月12日—1924年1月12日35孙宝琦内阁1924年1月12日—7月2日36顾维钧代理内阁1924年7月2日—9月14日37颜惠庆内阁1924年9月14日—1o月31日(国务院摄行大总统职)

38黄郛临时内阁1924年1o月31日—11月25日段祺瑞统治时期39段祺瑞内阁1924年11月25日—1925年12月26日(段祺瑞以临时执政自兼)

4o许世英内阁1925年12月26日—1926年2月15日41贾德耀内阁1926年2月15日—4月2o日42胡惟德临时内阁1926年4月2o日—5月13日(国务院摄行临时执政职)43颜惠庆内阁1926年5月13日—6月22日44杜锡珪代理内阁1926年6月22日—1o月1日45顾维钧代理内阁1926年1o月1日—1927年6月17日张作霖统治时期46潘复内阁1927年6月18日—1928年6月3日司法机关北洋政府采取行政诉讼和普通民事、刑事诉讼分开的司法制度。即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即人民和官署之间的纠纷)由平政院受理。

审判机关北洋政府的审判机关采取“四级三审”制。即审判机关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四级;审判则分初审、二审和终审。

大理院是北洋政府最高审判机关。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大理院院长负责全院事务并监督其行政事务;统一解释法令但不得指挥审判官对案件的审判。

大理院因事务的繁简设立若干民事、刑事庭。各庭设庭长一人负责本庭工作。大理院审判采用“合议制”即以推事五人组成“合议庭”庭长为审判长共同进行审判。在审判中如有意见分歧由院长主持召开民事科或刑事科或民、刑两科总会审判。

为了照顾边远地区在高等审判厅内设大理分院就地执行终审案件。

高等审判厅为省法院。厅长负责下设若干庭。为方便本省审判在地方上又设若干高等审判分厅。高等审判厅可受理不服地方审判厅的二审案件。

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为县法院。前者设在大县后者设在县。初级审判厅只负责一审案件。地方审判厅可受理不服初级审判厅的一审案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相应北洋政府的检察机关也分为四级中央设总检察厅省级设高等检察厅县设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

检察厅独立行使职权总检察厅设检察长1人负责监督总检察厅事务。另设检察官2人以上主要职责是:实行搜查处分提起公诉实行公诉监察判决的执行;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实行特定事宜。概括起来就是负责侦查、起诉和监督审判。

行政诉讼机关北洋政府专门办理行政诉讼的机关是1914年成立的平政院。平政院院长直属大总统。评事15人由平政院院长、各部总长、大理院院长和咨询机关密荐请大总统任命。平政院的职权主要是审理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的违法案件。

平政院下设肃政厅。但它独立行使职权监督平政院裁决。其主要职责是对官吏进行纠察弹劾因而具有检察官性质。

中央其他机关北洋政府中央机关除国会、总统、国务院、司法机关外还有许多直辖机关此处只介绍几个重要的其他不一一列出。

参谋本部参谋本部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已经成立属总统直接管辖。

其职责是:掌管全国国防用兵;统辖全国参谋将校并监督其教育管辖6、海军大学和6军测量;监督驻外武官;掌管军事交通。

参谋本部的最高领导是参谋总长负责统辖本部并辅佐总统运等军务凡关于国防用兵的一切计划和命令呈请大总统批准后分别送交6军部、海军部办理。

将军府将军府成立于1914年7月18日直属大总统是军事最高顾问机关。将军府设上将军和将军若干人由大总统在6、海军的上将或中将中选任。上将军和将军承大总统之命会办军务校阅6、海军或派驻各省组织将军行署督理军务。1925年撤销将军府但将军名号仍沿用。将军名号由大总统定一般用“武”或“威”加上另一地名、谥号之类的简称作为冠字。袁世凯统治时期通常派到各省的将军冠以“武”字留在京师将军府的冠以“威”字。如赵倜1914年8月29日授宏威将军9月2o日改称为德武将军督理河南军务。靳云鹏1914年6月3o日授泰武将军督理山东军务1916年6月22日授将军府果威将军。其他如冯国璋为宣武上将军督理江苏军务阎锡山为同武上将军督理山西军务;留在京师的段祺瑞1914年6月授予建威上将军兼管将军府事务。袁世凯死后的北洋政府则一般均授予冠以“威”字的将军名号使用“武”字很少。

审计院原为审计处。1914年扩建为审计院。审计院直辖于总统。审计院主要负责对国家岁入、岁出决算进行审定。此外还审定:总决算;各官署每月的收支计算;特别会计的收入计算;官有物的收支计算;由政府给补助费或特殊保证的收支计算;法令特定应经审计院审定的收支计算。但正副总统岁费及政府机密费不受审计。

审计院下设一会二室三厅:一会是审查决算委员会。负责复审各厅审查报告编制审查决算总报告和审计成绩报告书等。二室是书记室和外债室。书记室下设机要、会计、庶务、编译四科分管具体事务。另设核算官掌理核算事务。外债室负责稽查外债为监督工作外债室的两个室长中有一个是外国人担任。三厅即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它们分管中央各部收支计算的审查。

蒙藏院蒙藏院是北洋政府管理蒙古、西藏地方事务的机关。原为直属国务院的蒙藏事务局。1914年改为直属总统的蒙藏院。

院内设二厅(总务厅、秘书厅)、二司(第一司、第二司)。

第三节地方行政机构省级机构1.省议会各省议会系根据1912年9月4日公布的《省议会议员选举法》1和1913年4月2日公布的《省议会暂行法》2等有关法规于1913年先后成立的。

省议会议员采间接选举制产生。选民和议员当选资格同国会众议员选举。省议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原来选区变化不影响议员任期。根据《省议会暂行法》的规定省议员有以下权利:议员除现行犯罪和内乱、外患犯罪外会期内不得省议会的许可不能逮捕;会议期间的言论和表决对省议会外不负责任;议员任职后非经省议会许可不得解职;任职后享有相当待遇。省议员的义务是:不得兼为国会议员;不得违反议事细则;不得无故缺席;不得用省议会名义干涉外事;不得兼任行政官吏。如有违反经省议会公决后给予停止到会或除名的处罚。

省议会设在省行政长官所在地。省议会由议长、副议长、议员组成。

省议会的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两种。常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6o天最多8o天由省行政长官召集。临时会在有紧要事件或议员半数以上要求开会时由省行政长官召集会期至多3o天。

省议会的议决案一经通过送交省行政长官公布。行政长官对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应于决议送达后五日内声明理由咨请省议会复议。复议时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拥护原案则行政长官应于复议案送达后十日内公布;如不到三分之二议员拥护即撤销原案。若行政长官认为省议会的议决案违法得咨达省议会撤销。如省议会不服得向平政院(未成立前属大理院)提出诉讼。尽管省议会有审议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审议的项目也很多但从中可以看到它处处受行政长官制约实际上权力有限。因此省议会算不上是权力机关更不是民意机关只是一个供行政长官咨询的机构。

1914年2月各省议会被袁世凯解散。袁世凯死后省议会虽恢复开会但在各地军阀残暴统治下也挥不了什么作用反而成了他们的一种统治工具。

192o年南方各省起联省自治运动。此刻省议会名义上是立法机关形式上比过去有着较多的职权。如1921年9月9日公布的《中华民国浙江省宪法》规定省议会有权议决关于省事权事项的法律;议决省预算、决算;议决省公产和营造物的处分;对省政府可以质询、弹劾等等1。但对于省宪1见《政府公报》1912年9月5日。

2见《政府公报》1913年4月3日。

1《东方杂志》第19卷第22期。

法的制订、省长的任免省议会仍无权过问。按规定省宪法由立法会议决定省长由全体公民投票。可以省议会只是地方军阀的装饰品。公布省宪法的各省哪个省也没有实行自治。

2.省行政长官及其公署民国刚建立时各地省级行政机关名称不一有的称都督府有的称军政府等。1913年1月8日袁世凯公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以统一地方行政制度规定各省一律军民分治都督只管军事。省行政机关为“行政公署”民政长为行政公署长官总理全省政务由总统直接任命。2行政公署下设一处(总务)、四司(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处、司下再设若干科。

蒙古、青海、西藏为特别行政区域不依省制的规定仍由都统、将军及办事长官等兼领民政为各该地方之行政长官。

1914年5月23日袁世凯为复辟帝制需要公布《省官制》改行政公署为巡按使公署民政长改称巡按使一律由大总统任命禁止地方保荐。6月3o日裁撤各省都督改称将军。3巡按使管辖全省民政官吏和巡防、警备各队以及受政府的特别委任监督财政和司法行政与其他特别官署的行政事务。

巡按使公署内设政务厅、财政厅。政务厅作为行政枢纽。

袁世凯死后1916年7月6日黎元洪下令改巡按使为省长巡按使署为省长公署。同时将将军改为督军。以后省长公署机构内的组织虽有一些变化如1917年9月改教育、实业两科为厅1918年1月又设警务处但仍沿用公署和省长名称。

192o年南方掀起“联省自治”运动后根据自行颁布的省宪法省的权利扩大了。按《中华民国浙江省宪法》和《湖南省宪法》(1922年1月1日公布)规定省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监督省以下地方制度和各级地方自治机构;对省官制、官规、司法等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2)有权对本省的财政、教育、警察、军事法规和重大措施作出决定。(3)除对外宣战外其军政统辖权归省政府。(4)在不抵触“国宪”范围内省还有权制定上述各项以外事务的法规。(5)省受国家委托执行国家行政事务所需费用均由国家负担。1省长选举产生其职权在《湖南省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省长公布法律、布执行法律的命令;统率全省军队管理全省军政;任免全省文武官员;遇有内乱外患时经省议会同意得宣告戒严如在省议会闭会期间须得常驻委员同意由省议会下届开会时追认;必要时可召集省议会临时会议。2《东方杂志》第9卷第8期。

3《东方杂志》第11卷第1期。

1《东方杂志》第19卷第22期。

省的行政机构为省政院(或省务院)省长兼任院长省政府还设有政务会议作为省政的议决机关。凡省内施政方针重要政务和备司权限的争议等均须由政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告省长。

道、县级行政机构道是清代旧制辛亥革命后仍沿用。道为省与县之间的一级地方政权。

根据1913年1月8日公布的《划一现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道的行政长官叫观察使官署为观察使署1。1914年5月23日又公布《道官制》改观察使为道尹观察使署为道尹公署2。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科。道尹由该省行政长官呈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

道尹的职权主要是布道令管理所辖官吏、节制警备队等地方武装监督道内的财政和司法巡视、调查全道工作等。当时全国共设道9o多个。1924年6月4日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内务部通令各省裁撤道尹7月1日起实行。

根据1913年1月8日公布的《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直辖地方的府、直隶厅、直隶州、厅、州等一律改称为县行政长官称县知事官署称县知事公署3。这个制度直至北洋政府垮台基本上没有变动。县知事由省行政长官呈由国务总理及内务部长荐请任命。县知事的职权相当广泛主要有:(1)行政方面的:布命令管理和监督本县官吏调用本县地方武装等。(2)立法方面的:决定县议会的召开、闭会和议事日程。县知事还拥有提议权、编制预决算权、要求复议权、撤销议案权、紧急处分权等。(3)司法方面的:县知事一般都兼理司法直接审理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