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10(2/4)

对外贸易既着眼于解放区军民必须物资的禁出和吸入又注意争取出入口平衡以公营贸易部门及政府对外贸易机关为龙头和控管机构协调各种形式的商贸部门和个人有组织、有领导、有控制、有管理地开展进出口贸易。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每年组织3o万驮左右的食盐外销还外销大量的土产如皮毛、清油、药材等换回必需品逐步改变了贸易入的局面1944年出入口贸易已接近平衡。

5.财政。解放区实行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采取量出为入和量入为出相结合的办法尽量做到取之合理用之得当开源节流并重。抗日民主根据地废除了各种苛捐杂税建立新税制。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多数地区称作“救国公粮”以土地产量累进征税并规定了免征。有的地区征收救国公粮的同时保留了田赋制度按占有土地的面积加征土地税如陕甘宁、晋察冀、山东根据地。除农业税外还征收出入口货物税、烟酒税、工商业营业税等。

1941、1942年晋察冀和晋冀鲁豫边区先后颁布实施了“统一累进税条例”。1943年陕甘宁边区拟定了“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条例”并在部分地区试行。其他边区也先后改进税制实行与统一累进税相一致的税法。农业统一累进税征收土地财产税与农业收入税采用累进税制规定有免征和最高累进率。新开垦的荒地一定年限内免征财产税难民垦荒免征一定年限的收入税。晋察冀等边区实行的“统一累进税条例”包括工商业税。未公开颁布“条例”的解放区征收工商业税也采用累进税制。解放区的工商业税税率一般较低占总收入的1%至5%。而且以奖励生产为原则对工业投资、水利投资、合作社股金等只征收益税不征财产税对一些急需展的工业免税;家庭副业免税;工业税低于商业税。进出口贸易税更以保护边区生产为原则急需物资的进口和“多余”物资的出口或免税或低税提高限控物资的进出口税率用以调控进出口货物贸易。如陕甘宁边区自己还不能炼铁时铁的进口免税1944年可以炼铁以后为保护炼铁业立即将铁的进口税率提高到5o%。

抗日民主根据地财政支出强调“用之得当”将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用之于抗日军费和边区事业。如晋察冀边区财政支出中军费占8o%政费只占2o%。陕甘宁边区财政开支中“保卫边区的军费占第一位培养革命干部的教育费占第二位至于行政费则尽量缩减。另外还尽可能地投资于经济建设。194o年经济建设中边区政府投资达2oo万元1941年达4oo万元之多”16.金融。解放区建立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对敌货币斗争行并巩固边区货币。解放区先后设立(或改租)的银行主要有:陕甘宁边区银行、晋察冀边区银行、晋冀鲁豫的冀南银行、山东解放区的北海银行、晋绥边区的西北农民银行、苏北的江淮银行、淮北的淮北银行、淮海区的淮海银行、皖中的大江银行、淮南的淮南银行、盐阜区的盐阜银行、新四军设立的华中银行、鄂豫皖边区建设银行、浙东的浙东银行等。边区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支持抗日战争的需要(财政贷款军政费透支)和扶持展生产随着抗日战争的进展后者的比重日渐增大。如陕甘宁边区银行1941年至1945年间财政借款156738万元经由建设所和边区银行放的农业贷款1942年是366万元1943年增至278o万元1944年1亿元1945年5.99亿元1。冀南银行六分行1942年共放工农业生产贷款56万元左右。边区银行还代理国库办理公债行如陕甘宁边区1941年行救国公债5oo万元经过边区银行的努力实销公债618万元。

解放区银行另一项基本任务是行货币。陕甘宁边区在抗战爆后经国共两党协议由边区政府收回原来曾在边区内流通的苏维埃货币法币成为流通主币。因辅币缺乏1938年6月边区银行以公营延安光华商店名义行元以下辅币称做“光华商店代价券”与法币同时流通。当时行代价券不过1o万元到194o年2月共行4o3万多元。1941年1月“皖南事变”后不久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月3o日颁令禁止法币流通旋即授权边区银行行银行券(即边币)用之收回光华代价券和法币规定边区境内一律流通边币。因需要向外购买物资经审批仍可到银行兑换法币因此实际上法币在一些地方仍然流通。经过边区政府和边区银行的不懈努力边币信用不断提高。1943年6月边区银行公布《管理外汇办法》把法币当作“外汇”由货币交换所进行管理和兑换加之法币的不断贬值边币币值相对1林伯渠:《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报告》(1939年至1941年)。

1《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第285页。

比较稳定流通范围日渐扩大。

日军对我国大举进攻过程中在行使用军用票的同时又扶植伪政权行伪币。其中流通范围广影响较大的是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行的伪“联银券”和伪中央储备银行行的伪“中储券”。前者在华北地区流通后者在长江流域流通。各敌后抗日民主根据地坚决开展抵制伪币的斗争。一般在根据地中心区域采用行政手段严禁伪币的流通在边沿区和游击区则从实际出一段时间内允许额伪券流通但严禁内流并限期肃清。此外还使用一些经济办法与伪币进行斗争如一些边区一定时期内把伪币视为“外汇”加以管理和利用即掌握汇价组织出口扩大伪币来源然后用伪币进口必需物资并设置“外汇”交易所禁止伪币的黑市交易。加强市场管理防止伪币的暗中使用。有的地方一定时期内允许边沿区和游击区群众纳税时缴纳部分伪币但实行伪币贬值的办法。通过斗争伪币基本被排除边区货币实现独立与统一。

解放区的信用合作事业也很活跃。信用合作社采取入股和存款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农村闲散资金方便农民借款帮助政府放生产贷款为活跃农村金融起了积极作用。

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壮大及其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解放战争时期中国**为了夺取人民革命的最后胜利在解放区领导开展了土地改革并加强了经济建设工作新民主主义经济不断展壮大起来。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进程新民主主义经济区域不断扩展最终在全国范围内确立。

1.农业生产的展。通过土地改革的进行使农村生产关系生根本性的变化。地主作为一个阶级在经济上被消灭了富农多余的土地被征收了但地主、富农也分得一份土地。土改中大都采取“中间不动两头扯平”的办法平分土地有些地区中农占有土地数量稍多一些有些地区贫雇农占有土地数量稍多一些但各阶级占有土地的数量总的看相差不多。据陕甘宁陈东分区25个乡的调查土改后人均占地数量地主和旧式富农为7.23垧新式富农8.2垧中农7.25垧贫农7.6垧雇农9.77垧。山东诸城县安家铁沟村土改后原富农占地3.23(市)亩中农占地3.31(市)亩贫农占地3.o3(市)亩。土改后完全无房无地的农民绝迹中农户由过去的2o%增加到7o%至8o%左右贫农户一般占2o%左右多者也不过3o%。据山西武乡县6个村的调查中农户占86%人口占88.7%土地占88.7%。经过土改削除了封建剥削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展。

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大力推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1946年陕甘宁边区组织起来的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62%晋冀鲁豫太行区占78%。晋察冀边区1948年大部分地区完成土改据冀中18个县的统计建有互助组35ooo个到1949年展到75ooo个。东北解放区的吉林省1947年底85%以上的劳动力参加了互助组。互助合作组织的质量也有所提高如太行区模范互助组1946年从1944年的25%增加到58%落后互助组则从47%降到14%。有些地区还出现类似农业合作社的组织长期合作生产实行分红制土地、耕畜、劳力等参加分红。

经过土地改革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农业生产有了显著的展。如解放较早的东北解放区耕地面积1947年扩大了8oo万垧1948年又扩大了78万垧;粮食产量1947年6oo万吨1949年增加到14oo万吨。12.工商业的展。抗战胜利后解放区已拥有一些中等城市和工矿区。

人民解放军展开战略反攻之后解放区迅扩大许多工商业大城市获得了解放。**制定并贯彻执行三大经济纲领积极进行城市建设工作努力恢复和展城市工商业。

解放区政府对辖区内原来属于国民党政府和官僚资产阶级的工厂、银行、铁路、矿山、商店及其他企业进行了有准备有步骤的没收工作。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有秩序地组织接管。到1949年底人民政府共没收接管国民党国家垄断资本和私人官僚资本企业2858家。与此同时**废除了过去的一切卖国条约统制对外贸易改革了海关制度。对外商在华企业没有实行没收(日伪和德意法西斯国家在华企业一律没收)允许其在服从人民政府法令的条件下继续经营但特权被废除后它们再无法获得额利润经营空间也相对缩难以为继纷纷歇业或转售抵押给人民政府。没收官僚资本和废除帝国主义在华特权摧毁了国民党反动政权和帝国主义在华统治的经济基础人民政府掌握了国家经济命脉建立了相对强大的国营经济。1949年全国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占全部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的8o.7%。

由于没收官僚资本的工作是有准备、有步骤、有组织、有秩序进行的人民政府接管之后又对企业进行了初步改革并采取一些恢复生产的措施因此这些企业的生产很快得到恢复和展。如天津市解放时人民政府接收工厂69个资金和原料都严重缺乏经人民政府多方努力仅半个月便先后复工生产。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许多产品产量1949年比解放前增加几倍以解放前最高月产量为1oo1949年11月钢锭产量为4o4.6锰铁为7o3.5印刷品为59o布为265.2再制盐为373。中纺公司次布率由8.48%降低到4.87%每件纱用棉量由2o7.5公斤减至2oo公斤。在交通方面到1949年6月底解放区内修复通车的铁路达5446公里。

保护民族工商业是三大经济纲领之一。解放区除军火工业、货币金融1孙健:《中国经济史—近代部分》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759页。等一些事业由政府专营外其余事业允许私人经营鼓励扶助私人工商业展生产。在价格、税收政策方面照顾私营厂商利益。在工资政策方面贯彻“劳资两利”的原则。政府大力修复铁路、公路、水运恢复交通运输保护商旅安全。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进程解放区扩大且连成片帝国主义侵略势力被赶跑了封建制度被废除了并取消了各种苛捐杂税统一的国内市场逐步形成。农民翻身解放分得土地购买力增加。所有这些条件和因素都为民族工商业的恢复展创造了机遇。石家庄1947年11月解放时私营工业和手工业7oo多家私营商业15oo多家1948年分别展到17oo多家和21oo多家。北京1949年工业开业户数比1948年增长6o%。天津解放后仅两个月9o%以上的私营工厂开工生产1949年底私营工厂、作坊达116oo余家职工79882人比刚解放时分别增加29%和19%。哈尔滨1948年2月登记的12o92家工业企业中一年中盈利者占62%收支持平者占3o%亏损者只占7.5%;登记的9276家商业企业中盈利者占74%收支持平者占19%亏损者占7%。

同时解放区政府通过控制原料、商品货源和市场以及利用行政管理等手段限制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不利或有害于国计民生的经营活动。如压低商业利润提高工业利润;减少迷信品、奢侈品的生产;取缔烟馆业等。还依靠国营工商业利用经济手段打击投机活动稳定市场。

3.财政金融的统一。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财政仍然遵循“展生产保障供给集中领导分散经营军民兼顾公私兼顾生产和节约并重等项原则”1。农业税占解放区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老解放区相继进行了土地改革土地大体上已经平分华北、西北等解放区把农业统一累进税制改为“比例税制”按标准亩数(如华北人民政府规定年产量1o市斗为一标准亩)征收定量农业税。同时保留了统一累进税制规定的诸如按常年产量计税、实行一定的免征和各种优待减免办法等。此外还征收各种工商业税如出入口货物税、酒税、烟草税、交易税、工商业营业税及所得税等。但这类税收所占比重较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等解放区一般只占总收入的1%至5%山东、苏皖、华南等解放区则稍高一些。随着大城市的解放工商业税收有较大增长但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仍不高。例如晋察冀解放区1948年工商业税占总收入的1o%左右。

财政支出仍然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合理用之得当”

的原则大部分用于革命事业的急需。随着解放战争的进展特别是1947年战略反攻之后解放军展到2oo多万而且对一切不抵抗的国民党军政人员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又急待恢复交通和重要生产事业因此财政支出大增。新解放区因生产遭到破坏能够征收上来的税收有限。为了克服财政困难解放区民主政府一方面大力展经济另一方面不得不增加老解放1《**选集》第4卷第1176页。

区的税收。1947至1948年老解放区农民负担一般占粮食产量的15%至22%1949年稍有降低仍占17%至18%。老解放区人民对解放战争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金融方面老解放区大都建有银行有些新解放区也建立了银行。解放区银行行货币1946年后把国民党政府行的法币作为外汇来管理吸收一些法币到国统区采购物资禁止法币在解放区市场上流通。1947年下半年开始战争引向国统区法币膨胀日甚解放区对法币实行少吸收、多推出的政策。1948年8月国民党政府行金圆券晋察冀、晋冀鲁豫解放区银行停收法币和金圆券。通过货币斗争解放区货币币值提高。冀中地区1948年1月上旬晋察冀边币与法币比值为1∶5.1到8月下旬增至1∶775。8月晋察冀边币和金圆券比值为1∶25到11月变为1∶3o。解放区市场摆脱了法币和金圆券的影响。由于解放战争规模不断扩大财政支出激增解放区财政收支难以平衡不得不靠行货币来弥补通货膨胀在所难免。但是解放区银行始终慎重控制货币行总量解放区掌握有一定数量的粮食、布匹等用以平抑物价因此解放区物价大体平稳波动不大。如西北解放区1948年物价上涨一倍同期国民党统治下的西安物价上涨了14oo多倍。

解放区长期以来处于分割状态财政金融一直是分散经营的。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展解放区逐渐连成大片使解放区财政金融的统一既有了可能又有了必要。几大解放区先后召开财经会议先统一各区内的财经工作。1946年晋察冀、晋绥、山东的渤海区、晋冀鲁豫的银行实行通汇。1947年春晋察冀边币与冀南币、山东北海币建立汇兑关系和兑换所。1948年各大解放区内的货币按固定比价混合流通。在东北解放区停止行冀热辽边区长城银行长城币和旅大地区关东银行关东币以东北银行东北币为主币三种货币混合流通并逐渐收回长城币和关东币。在华北解放区晋察冀边币和冀南币混合流通晋察冀边币停止行以冀南币为主币。在华东解放区停止行苏皖边区华中银行华中币统一流通山东解放区北海银行北海币。在西北解放区停止行陕甘宁边币以晋绥边西北农民银行西北农民币为主币。在中原解放区统一流通中州农民银行行的中州币。1948年12月各解放区联合财经会议召开决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行货币。除东北银行和中州银行暂时保留下来外华北、西北、华东各解放区银行一律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原华北银行为人民银行总行行人民币。1949年3月中州农民银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原区行停中州币人民银行回收各解放区行的旧币到新中国成立时旧币已经不多形成了人民币的统一市场。

与此同时解放区积极开展城市金融业务其方针是:稳定物价严格管理金融市场支持工商业的恢复展;加强对私营银钱业的管理对其业务活动给予一定限制;禁止外币流通加强外汇管理。旧中国外国银行在中国享有货币行权随着国民政府行的法币、金圆券信用扫地美钞、港币等外币在中国城市不仅成了实际上的主币而且成了人们抢购的对象。人民解放军每解放一个城市立即取消外国银行货币行权禁止外币在市场上流通。对外汇进行统一管理。

解放战争的胜利进行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展创造了条件;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展有力地支持了解放战争。到1949年9月全国大6基本解放。1o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在全国范围内确立。

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由到大的产生展历程是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相伴随的它的产生、展、壮大充分体现了这种经济形态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中国**人勇于探索注重实践在革命斗争实践中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之路。这一经济形态符合中国国情与中国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能够调动和挥劳动者、经营者、管理者的积极因素注意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这是它能够取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形态而在全国范围确立起来的基本原因。

第八章北洋政府的机构和制度1912年4月至1918年6月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先后为几个北洋军阀的头目所控制、掌握故史称北洋政府或北洋军阀政府。又因政府地在北京又称为北京政府。

北洋政府的政治体制中间虽有变化但基本上是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建立的。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的国体是:“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1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君主**制度确认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因而在北洋政府的整个统治时期除了短暂的两次流产的帝制外名义上一直挂着“民主共和”的招牌而实际上这个政权是官僚军阀的独裁政权。有的学者把它叫做“军绅政权”。21《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3月11日。

第一节宪法北京政府时期共有三个宪法:孙中山领导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世凯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曹锟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1912年3月11日即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的第二天公布的。它共有7章56条。各章为:第一章总纲。第二章人民。第三章参议院。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第五章国务院。第六章法院。第七章附则。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认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和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性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肯定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规定国家结构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组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为国家政权体制规定总统颁布命令需要由国务员(即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副署才能生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1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及营业、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权以及选举、被选举、请愿、诉讼、任官考试、纳税、服兵役的权利。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符合当时社会历史展的趋势具有进步意义。**曾指出:“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1《中华民国约法》1912年3月1o日袁世凯在北京举行就职典礼就任临时大总统并宣誓“谨守宪法”。但没过几天他“法制本可以随时改良”“约法尚有未宜尽可俟该院新举参议员到齐后开会再行提议修改”2。袁世凯蓄意破坏《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3月11日。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o8页。

2《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4月1日。

按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约法施行后限1o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参议院即行解散。1913年1月1o日袁世凯布正式国会召集令限当选参、众两院议员3月前齐集北京。4月8日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在北京开幕。7月12日国会参、众两院各选议员3o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从事宪法起草工作。从8月2日至9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讨论18次最后通过大纲12条在此基础上再详拟条文。

由于宪法一时难产袁世凯乃胁迫国会先选他为总统后再定宪法。1913年1o月6月国会在“公民团”的威迫下经三轮投票方选出袁世凯为正式大总统。1o日袁宣誓就职。14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于天坛初步议决宪法草案提交宪法会议审议。袁世凯唯恐宪法于己不利于16日提出增修《约法》案要求扩大总统权力。18日又向国会争“宪法公布权”提出“所有之法令均须经大总统公布始能有效”。这两项要求都遭到国会的拒绝和宪法会议的否决。31日《中华民国宪法案》(又称《天坛宪法草案》)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

《天坛宪法草案》全文共计11章、113条:第一章国体。第二章国土。第三章国民。第四章国会。第五章国会委员会。第六章大总统。第七章国务院。第八章法院。第九章法律。第十章会计。第十一章宪法之修正及解释。

《天坛宪法草案》在政体上仍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中华民国之行政权由大总统以国务员之赞襄行之。”“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之同意。”“国务员赞襄大总统对于众议院负责任。”“大总统经参议院列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得解散众议院。”1草案虽扩大了总统的部分权限但未满足袁世凯任命国务员不必经国会通过、总统有权解散众议院的要求。于是袁世凯唆使各省军民长官通电反对宪法草案“民党议员干犯行政欲图国会**”2。11月4日袁世凯下令解散国民党并取消国民党籍国会议员的议员资格。国会因此而不足法定开会人数被迫停会。1914年1月1o日袁世凯下令停止全体国会议员职务国会即遭解散。参议院和众议院被筹办国会事务局接收。

1914年3月18日袁世凯一手操办的约法会议在北京开幕。2o日袁世凯向约法会议提交增修约法大纲七条要求改责任内阁制为总统制;扩大总统权限;宪法由国会以外的宪法会议制定重要宪法改正权归大总统等。约法会议接到袁世凯的增修约法案后经过4o天的讨论修改4月29日通过《中华民国约法》5月1日正式公布同时下令废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又称《新约法》、《民三约法》因它是根据袁世凯1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一卷武汉出版社199o年版第717、719页。2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三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1页。的意愿炮制出来的故又有人称之为“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全文共1o章、68条:第一章国家。第二章人民。第三章大总统。第四章立法。第五章行政。第六章司法。第七章参政院。第八章会计。第九章制定宪法程序。第十章附则。

《中华民国约法》规定国家政体由责任内阁制改为总统负责制“大总统为国之元总揽统治权”。“行政以大总统为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中华民国约法》废除国会设立参议院和立法院。参议院为大总统的咨询机构、“立法院未成立以前以参政院代行其职权”1。按规定立法院对大总统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迄袁世凯去世立法院始终没有成立。

由于《中华民国约法》是适应袁世凯**独裁统治需要而制定的它规定的总统权力极大。《中华民国约法》一出台“中华民国”实际上只剩下一块空招牌了。

1916年6月6日袁世凯做了几个月的皇帝梦死去了次日黎元洪就任大总统《中华民国约法》也随之废除。29日黎元洪宣布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下令于8月1日续行召集国会。黎元洪任命段祺瑞为国务总理段祺瑞开始掌握北京政府的大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形式上是恢复了国会也召开了但段祺瑞皖系军阀控制的政府并不想遵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1o月1o日直系军阀曹锟为了摆脱贿选总统后的困境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世人称为“曹锟宪法”又因它是贿选议员制定故有人称为“贿选宪法”。宪法全文共分为13章、141条:第一章国体。第二章主权。第三章国土。第四章国民。第五章国权。第六章国会。第七章大总统。第八章国务院。第九章法院。第十章法律。第十一章会计。第十二章地方制度。第十三章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

《中华民国宪法》仍规定中央政府采用责任内阁制但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对总统权力有的地方限制更严如“大总统经最高法院之同意得宣告免刑、减刑及复权。但对于弹劾事件之判决非经参议院同意不得为复权之宣告”。《中华民国宪法》虽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但在增设的“国权”和“地方制度”中又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省可以制定省自治法可以设省议会、省务院。凡“中华民国之国权属于国家事项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之;属于地方事项依本宪法及各省自治法1《政府公报》1914年5月1日。

之规定行使之”。11924年9月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冯玉祥动北京政变直系军阀统治结束以段祺瑞为的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府成立。1924年11月24日临时执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12月14日执政府决定解散国会取消宪法取消约法。以后北洋军阀再未公布宪法。

1见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1卷所载《中华民国宪法》。

第二节中央机构国会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1912年8月1o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民国议会采用两院制:参议院和众议院。

参议院议员主要代表地区。由22个行省省议会及蒙古、西藏、青海地区中央学会及华侨选举产生总计274名。

众议院议员名额依各行省和地方人口的多少来定。每8o万人口选出众议员1名不满8o万人口的省亦可选出1名。

当时对选民有着严格的限制:凡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子年满21岁以上于编制选举人名册以前在选举区内居住满2年以上者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有选举众议员的选举权。条件是:(1)年纳直接税2元以上者。(2)有值5oo元以上之不动产者。(3)有学校以上毕业或学校以上毕业相当之资格者。

众议员的任职资格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在年龄上要求必须“年满25岁以上者”。蒙、藏、青海地区须“通晓汉语者得被选为众议院议员”。《举法》规定有下列情况者停止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1)现役6海军人及在征调期间之续备军人。(2)现任行政司法官吏及巡警。(3)僧道及其他宗教师。

下列人员停止被选举权:(1)学校教员。(2)各校肄业生。(3)

在选区办理选举的人员(但监察员及蒙、藏、青海之办理选举的人员多不在此限)。1至于参议院议员则“凡有众议院议员被选举之资格年满三十岁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参议院议员”。“华侨选举会选出之参议院议员除前项规定外以通晓汉语者为限”。2各省众议员人选以县为单位先进行初选后合若干初选区为选区对初选人员进行复选后才产生。国会的职权在“民国宪法未定以前《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之职权为民国议会之职权”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有下列职权:(1)议决“一切法律案”及“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2)议决“政府之预算决算”和“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3)对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及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4)答复政府咨询。(5)管理人民请愿。(6)向政府提出建议。(7)向1《政府公报》1912年8月11日。

2《政府公报》191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