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10(4/4)

县知事公署分科办事下设2至4科不等。

县有县议会但职权有限几乎全在县知事控制之下形同虚设。

县以下的基层政权为城、镇、乡。其区分是沿用19o8年清政府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的规定:府厅州县治所在的城厢为城聚居五万以上人口的村庄叫镇五万人口以下的村庄叫乡。城、镇、乡的政权为当地地主豪绅所把持。

除省、道、县官制外顺天府情况特殊以府尹为行政长官由内务总长经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公署名府尹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部。

1《东方杂志》第9卷第8期。

2《东方杂志》第11卷第1期。

3《东方杂志》第9卷第8期。

巡阅使北洋政府为拉拢部分军阀并使之在其统治下就范又按地区设置巡阅使其官署为巡阅使署。

巡阅使就所辖范围有辖两省的如闽粤巡阅使;有辖三省的如苏皖赣巡阅使;还有的无具体省区如长江巡阅使、海疆巡阅使等。

巡阅使署一般均设有参谋长和参谋、副官、政务、军务、军需、军医、军法等处。按规定巡阅使只是统辖该区内的6军会同区内各省军政长官筹办处理区内军事事务但实际上他的权限很大军事、民政、财政、司法都要管俨然成了省级的太上皇。

第四节官制北洋政府的官吏制度一般是文武分开。文官指行政官、外交官、司法官、技术官及负责内勤的警察官等。武官指6、海军官。

文官(此处指行政官)任用前需经甄录试、初试、大试三场考试。三场考试合格通过领到补官证书方可等待任用。

按规定北洋政府的任官是分等任用的。由大总统以特命附表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北京政府组织系统(1913年)

中华民国大总统府国会大总统副总统秘书厅参谋本部军事处步兵统领衙门国史馆国务院国务总理国务会议总检察厅大理院交通部农商部教育部司法部海军部6军部财政部内务部外交部蒙藏事务局临时稽勋局铨叙局法制局印铸局税务处审计处秘书厅形式任命的官吏为特任官。通常是指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除特任官外行政官员又分成三级九等:第一、二等为简任官由总统任命。第三至五等为荐任官由所属长官推荐给中央政府任命。第六至九等为委任官由各所属长官直接任命。

按1913年1月9日公布的《文官惩戒法草案》规定凡官员犯有下列之一错误即违背职守义务、玷污官吏身份、丧失官吏信用将受到处分。处分分四种:革职、降官、减俸、申诫。1918年1月对惩戒法草案作了修改并增添了记过一项处分。

附表二:“袁记约法”时的北京政府组织(1914年)

中华民国大总统府大总统副总统大元帅统率办事外步兵统领衙门将军府参谋本部翊卫处国史馆肃政厅平政院蒙藏院审计院政事堂国务卿左丞右丞总检察厅大理院交通部农商部教育部司法部海军部6军部财政部内务部外交部司务所印铸局铨叙局法制局主计局机要局第九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机构和制度北洋军阀在中国的统治被推翻以后取而代之的是南京国民政府。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在上海动反革命政变。15日在南京的少数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和中央监察委员召集“谈话会”宣布否认在武汉的国民政府和中央党部的合法性并“定都南京”。18日蒋介石等人在南京举行所谓的“定都典礼”。南京国民政府就此成立。

南京国民党政权在中国的统治持续了22年。在这22年中它先后实行过三种基本制度即军政制度、训政制度、宪政制度。政治体制演变经历了五个大的时期:(1)从1927年4月到1928年1o月是国民党的所谓“军政时期”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由地方政权向全国政权展的过渡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国民党建立了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在形式上完成了“统一”全国的过程;但是蒋介石的统治地位并不牢靠国民党内争不断国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多次变更。(2)从1928年1o月到1937年7月是国民党开始实施“训政”的时期也是南京国民政府新**主义政治体制大体形成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得到强化五院制的中央政制和集权化的地方政制逐步完善军事化统治网络初步形成它们的有机组合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的政体框架。(3)从1937年7月到1945年8月是国民党的所谓“抗战建国时期”也是国民政府获得国内外广泛承认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国民党没有放弃“训政”但是它适应国内外的民主要求设置了政策咨询机构国民政府吸纳个别非国民党人士实行了有限度的开放;同时它又利用中华民族团结抗战的有利时机以战时军事政治需要为借口将蒋介石对整个国家的独裁统治展到极端。开放化和集权化是这个时期国民政府政治体制演变中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其中开放化是次要的方面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就停滞下来;集权化是主要的方面贯穿于整个抗战过程而且延续到抗战胜利以后。(4)从1945年8月到1948年5月是国民党顽固坚持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的“训政”体制反对和抵制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时期也是南京国民政府失去民心、走向失败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中国的革命民主力量迅壮大政治协商会议确定的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制为国民党政权的民主化改造指明了道路。然而国民党撕毁了政协决议企图通过召集非法的“国民大会”和颁布一党“宪法”改变中国的民主化进程。(5)从1948年5月到1949年4月是国民党改行“宪政”的时期也是国民党统治遭到革命民主力量沉重打击、迅崩溃和灭亡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国民党将一党包办的五院制政府改组为国民党占支配地位的总统制政府把蒋介石在“训政”时期以各种名义取得的统治权通过宪法和宪法临时条款的形式重新赋予他完成了名义上“还政于民”、实际上“还政于蒋”的宪政改革。

第一节立法机构和立法制度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为了给这个政府披上合法的外衣蒋介石盗用了已经被废止的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名义。因为前中央政治会议成员只有6人在南京蒋介石又临时“加派”9人为中央政治会议成员然后由这个非法的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在4月17日作出决议:国民政府于1927年4月18日开始在南京办公。这样做的目的是给人造成南京国民政府系由广州迁都而来的假象。宁汉沪合流后三方代表组成“中央特别委员会”代行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中央政治会议被撤销。但是仅仅过了4个月中央政治会议又于1928年1月11日恢复设立。3月7日蒋介石被推举为中央政治会议主席。8月14日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修订《政治会议暂行条例》规定“凡政治会议议决案应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交国民政府执行”。9月19日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凡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均为中央政治会议委员候补委员得列席中央政治会议。此后国民政府重要法令政务均由中央政治会议议决。

在“训政”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先从国家根本法的高度将国民党一党专政法制化中央政治会议成为事实上的最高立法机关。国民党中执会常务委员会第172次会议于1928年1o月3日通过的《训政纲领》宣布:(1)“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2)“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3)“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执行。中央政治会议的职权由决定政治方针展为指导重大国务1o月8日颁布的五院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就是依据这个纲领制定的。1929年3月21日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规定:中央政治会议在决定训政大计指导政府上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国民政府在实施训政计划与方案上对中央政治会议负责;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于必要时得就人民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根据这项决议案国民政府于7月布命令:“中国国民党根据以党治国之原则不许其他政党在中国境内有所活动。”1为了把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法制化国民政府又于1931年5月召集国民会议并于5月5日以国1《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报》第222号1929年7月。

民会议名义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这部约法共8章89条照抄了《训政纲领》的主要内容但关于中央政治会议的规定没有收录在内。中央政治会议的组成和职掌曾经有过一些变更。国民党三届三中全会于193o年3月4日通过的《修正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条例案》规定:“政治会议为全国实行训政之最高指导机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负其责任。”“政治会议委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就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中推定之。”“政治会议委员之名额不得过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总数之半数。政治会议得设候补委员但其名额不得过委员名额三分之一。”政治会议讨论及决议的事项包括:建国纲领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事大计财政计划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各院院长、副院长及委员和特任特派官吏的人选。“政治会议之决议直接交由国民政府执行。”中央政治会议下设政治组、经济组、外交组、财政组、教育组及其他专门组每组有委员5至9人分别担任审查与设计事宜。其人选从政治会议委员及不担任政治会议委员的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中推定。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于1935年12月6日通过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大纲案》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设政治委员会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就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中推定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19至25人组织之为政治之最高指导机关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其责任。”此后的中央政治会议即中央政治委员会会议。中央政治委员会下设法制、内政、经济、教育、土地、交通等专门委员会各设委员9至15人由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及对专门委员会主管事项有专门研究的国民党党员充任。

立法院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不直接布命令及处理政务在五院制下立法院负责把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的立法原则制定为具体的法律条文并完成立法程序是国民政府名义上的最高立法机关。1928年1o月8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委员49至99人由立法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立法院正副院长和委员合组立法院会议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立法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立法委员不得兼任中央政府、方政府各机关的事务官。同年11月13日国民政府公布的《立法院议事规则》规定:“中央政治会议交议之事件只得为内容之审议。”1928年12月5日立法院正式成立胡汉民任院长有立法委员49人。1931年12月3o日修订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对立法院的组成进行了调整规定:立法院设委员5o至1oo人其中半数由法定人民团体选举;立法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兼任其他官职;立法院会议开会时各院院长及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得列席明;在宪法颁布以前立法院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立法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国会它不是真正的立法机关也不是民意代表机关按规定立法委员有半数应由法定人民团体选举产生但是这种选举一直到抗日战争胜利也没有进行。

立法院的职权主要是完成立法。什么是法?《法规制定标准法》解释:“凡法津案由立法院三读会之程序通过、经国民政府公布者定名为法。”1根据《立法程序纲领》提交立法院审议的法律案有四种情况: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交议的国民政府交议的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移送审议的立法委员联名提出的。立法委员联名提出议案须有5人以上联署;各院移送审议的提案内容都是关于其所属部会及行政院所属省市政府主管事项经该院核定后以该院名义提交立法院审议;五院以外国民政府直辖各机关主管事项的法律案经国民政府核定后以国民政府名义交立法院审议。其中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提出的法律案由其自定原则;国民政府和所属各院及立法委员联名提出的法律案由各该机关拟定原则草案送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各部会及行政院所属省市政府或国民政府直辖机关提出的法律案由移送提案的主管机关审定原则草案送中央政治会议决定。立法院审议法律案时须开“三读会”然后付表决。“对于中央政治会议所定之原则不得变更但立法院有(不同)意见时得陈述意见于政治会议”由中央政治会议决定是否变更立法原则。“立法院会议通过之法律案在国民政府未公布以前中央政治会议认为有修正之必要时得以决议案交立法院依据(决议)修正之。”1除了完成立法以外立法院还有权议决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对于本院议决案的执行可以向国民政府其他各院及行政院各部会提出质询和质问。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在1931年12月26日修订《国民政府组织法》时删去了立法院对于条约案的议决权。此后各项涉外条约不再经立法院审议改由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后直接交行政院执行。南京国民政府与日本政府签订的《淞沪停战协定》(1932年5月)、《塘沽协定》(1933年5月)均未经立法院审议。

立法院以会议形式进行立法工作在院内设立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履行经常性的立法职权有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军事5个委员会。各委员会均设委员长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长由立法院长指定委员由立法委员分任。特别委员会履行特定的立法职权为了起草民法、商法、自治法、劳工法、土地法立法院都设立过特别委员会。这些特别委员会因事而设事后即撤。例如为了起草宪法草案立法院曾于1933年11《法规制定标准法》(1929年5月14日)参见商务印书馆编辑《中华民国现行法规大全》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o99页。

1《立法程序纲领》(1933年4月2o日)参见商务印书馆编辑《中华民国现行法规大全》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1oo页。

月2o日设立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在当时的立法院长孙科主持下历时一年余到1934年2月23日完成《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便结束了工作。立法院随即设立由36名立法委员参加的“宪法草案初稿审查委员会”经过研究写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修正案》。同年1o月16日这个宪法草案初稿修正案经过立法院三读通过送交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审查。经过国民党四届五中全会、四届六中全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五届一中全会的四次修订加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频繁审查和立法院两次奉命修改直到1936年5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才在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5月5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这就是五五宪草。五五宪草在修改过程中虽曾两次在报纸上公开征集意见但它的起草、修改、审查、通过都是国民党一党包办的宪草规定行政院正副院长及政务委员、司法院正副院长、考试院正副院长均由总统任免行政院对总统负责总统行使各项职权不受监察院、行政院制约。因此这是一部总统独裁制宪法草案。

国防最高会议、国防最高委员会抗日战争全面爆以后中央政治会议(中央政治委员会)的最高立法权相应地移交给国防最高会议。国防最高会议是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临时会议决定组建的全国国防最高决策机关对中央政治委员会负责。《国防最高会议组织条例》规定:“在作战期间关于党政军一切事项国防最高会议主席得不依平时程序以命令为便宜之措施。”11937年11月17月中央政治委员会停止开会其职权由国防最高会议代行。

1939年1月28日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决定:设置国防最高委员会代替原来的国防最高会议统一党政军之指挥并代行中央政治委员会的职权。《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大纲》也赋予委员长以紧急命令权并取消了“在作战期间”的限制。国防最高委员会在战时自行制定了多项法令除了法与条例以外还有规程、章程、规则、通则、准则、细则、大纲、纲要、标准、办法等多种名目命令与法律、命令与条例、法律与条例、法律与规则经常生抵触。这些法令多数根本不经立法院通过直接交国民政府公布有的事后交立法院按原文通过有的由国防最高委员会制定原则交立法院限期签注意见再由国防最高委员会作出决定。

立法院名义上具有的最高立法权在战时受到排斥。为了划清国防最高委员会与立法院在立法方面的权限蒋介石命令国防最高委员会所属的中央设计局、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制定了《国防最高委员会与立1《国防最高会议组织条例》(1937年8月12日)参见蒋纬国主编《国民革命战史第三部:抗日御侮》第3卷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9年版第23页。

法院关系之调整办法》1942年2月24日以立法院训令形式公布。调整办法规定:(1)国防最高委员会决定的立法原则立法院如有(不同)意见应尽向国防最高委员会陈述。(2)法律案如无紧急或特殊情形及《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大纲》规定的紧急命令事实仍应交立法院审议;关于前项紧急或特殊情形应由提案机关以书面详述理由呈请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定。(3)国民政府依照国防最高委员会决定公布的法令应令知立法院立法院对于此项法令毋庸再行审议。同年3月11日立法院法制委员会7名委员联名呈文立法院院长孙科表示不同意这个调整办法认为法律仍应依立法程序经立法院审议通过。这个意见没有被采纳。

政治协商会议的五项决议与《中华民国宪法》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国内各民主党派对国民党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的训政体制提出强烈批评结束训政、实施宪政的民主要求空前高涨。政治协商会议于1946年1月31日通过五项决议确定改组一党政府为多党政府按照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制的原则制定宪法实行宪政。对于宪法草案的修改决议规定了如下原则: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其职权相当于西方国家的议会;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如立法院对行政院全体不信任时行政院或辞职或提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但同一行政院长不得再次提请解散立法院;总统经行政院决议得依法颁布紧急命令但须于一个月内报告立法院;省可以制定省宪法省与中央权限依均权主义规定。按照这样的原则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的最高立法权(当时由国防最高委员会代行)将被撤销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院将成为最高立法机关。两个月后这些决议被国民党推翻。1946年3月16日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决定撤销国防最高委员会恢复中央政治委员会通过了与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完全相反的决议。11月15日国民党不顾各民主党派的抵制和反对在南京召开一党包办的“国民大会”。12月25日通过了以五五宪草为基础的《中华民国宪法》。

在政治体制上《中华民国宪法》设计了近似于国会制和内阁制的条文实行的却仍是《五五宪草》规定的总统独裁制:(1)宪法规定行政院有条件地对立法院负责。这些规定是: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院有向行政院质询之权;立法院对于行政院重要政策不赞成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行政院如不愿变更经总统核可可请立法院复议;行政院对于立法院议决的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窒碍难行时可以经总统核可于1o日内移请立法院复议;复议时如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2)宪法赋予总统很大的权力:对外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宣战、媾和、缔约、戒严、大赦、公布法律、布命令、任免文武官员等职权而且统率全国6海空军遇有紧急情形可以依法布紧急命令有权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院与院间的争执有权提名行政院长、司法院正副院长及**官、考试院正副院长及考试委员的人选。宪法虽然规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行政院但是行政院向立法院提请复议须经总统核可总统实际上拥有对行政院的控制权。(3)宪法对总统行使职权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总统公布法律、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或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长副署;任命行政院院长须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司法院正副院长及**官、考试院正副院长及考试委员须经监察院同意;宣布戒严须经立法院的同意或追认立法院认为必要时得以决议移请总统解严;国家遇有天灾、疬疫或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时总统可以依法布紧急命令进行必要的处置但须于布命令后一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该命令立即失效;监察院有权向国民大会提案弹劾总统、副总统。正因为有这样一些限制在1948年4月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全体会议提名总统候选人时蒋介石明确表示不愿出任总统。为此由国民党包办的“国民大会”在4月18日又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规定“在动员戡乱时期”总统不受宪法第39条或第43条所规定程序的限制即宣布戒严、实施紧急处分可以不经立法院通过或追认。这样宪法中对总统权力的主要限制被取消宪法设计的有限责任内阁制复归为总统独裁制。

第二节行政机构和行政制度国民政府初期的行政机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在机构设置上参照了广州国民政府的做法。在国民政府内初设外交部、财政部、司法部、交通部、军事委员会、教育行政委员会、财政委员会、中央法制委员会。1927年1o月撤销教育行政委员会改设大学院。11月增设最高法院。1928年2月增设内政部、农矿部、工商部和建设委员会。4月设立中央研究院。8月增设禁烟委员会。9月增设侨务委员会。按照1928年2月4日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修订通过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还应设立监察院、考试院、审计院、法制局、蒙藏委员会但这些机构在国民政府改设五院以前没有建立。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领导体制经历了多次变更。国民政府最初不设主席而以胡汉民等4人为常务委员日常政务由常务委员以会议形式集体处理政府决策权掌握在国民革命军总司令蒋介石手中。宁汉合流后国民党中央特别委员会决定改组南京、武汉两政府成立统一的国民政府。1927年9月2o日改组后的国民政府成立。国民政府设委员47人其中常务委员5人;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设委员67人其中主席团委员14人。这样庞大的政府机构完全是为了安置和平衡各派势力。由于权力分赃不均特委会政府争吵不休。1928年2月7日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再次改组国民政府推举谭延闿任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主席。

训政时期的三级中央政制训政时期的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中央政制。国民政府主席、委员及国民政府直辖机关构成第一级权力机构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院长、副院长及委员构成第二级权力机构五院所属的各部、各委员会构成第三级权力机构。五院制国民政府成立时直属机关除具体办事机构文官处外还设置了参军处、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军事参议院等军事机构和国立中央研究院、总理陵园管理委员会等行政机构。以后又6续增设了主计处、稽勋委员会、政务官惩戒委员会、国史馆筹备委员会、西京筹备委员会等机构。原属行政院的建设委员会、全国经济委员会后来划归国民政府直辖。

国民政府主席是国家元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但主席的职权并不固定依蒋介石是否担任主席而变化。按照1928年1o月8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国民政府主席为国务会议主席兼任6海空军总司令公布法律、布命令由国民政府主席及五院院长署名执行。1o月1o日蒋介石就任国民政府主席。1931年6月14日国民党三届五中全会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扩大了国民政府主席的职权。规定:国民政府五院院长、副院长、6海空军副司令及直属于国民政府的各院、部、委员会长由国民政府主席提请国民政府任命;公布法律、布命令不须五院院长副署直接由国民政府主席署名执行。蒋介石的揽权独裁活动引起国民党内其他政派的强烈反对反蒋各派在广州另立国民政府。12月15日蒋介石被迫宣告下野。26日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根据粤方意见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改国民政府主席为虚位元。规定:国民政府主席不负实际政治责任不兼任其他官职任期二年得连任一次;五院院长、副院长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在宪法未颁布以前五院各自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会议改选林森为国民政府主席。

在五院制下行政院是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1928年1o月25日行政院正式成立第一任院长是谭延闿。行政院由行政院正副院长和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组成。行政院执行政务的决策机构是行政院会议由正副院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组成。开会时以院长为主席院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行政院会议的职权主要是议决下列事项:(1)提交于立法院的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2)荐任以上行政官吏和司法官吏的任免;(3)处理所属各部、会之间及各委员会之间不能解决的事项;(4)其他依照法律或行政院长认为应付行政院会议议决事项。谭延闿在任时行政院院长的权力较。院长主持行政院会议综理全院事务监督所属机关但行政院所有命令及处分须经全体部长或有关部部长副署始生效力。193o年9月22日谭延闿病逝。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于11月17日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扩大了行政院院长的权力。规定:行政院会议改称国务会议原来的国务会议改称国民政府会议;行政院各部设部长1人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各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1人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免。会议推举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兼任行政院院长。这样蒋介石不仅操纵着国民政府的第一级、第二级权力机构而且控制了第三级权力机构。蒋介石下野后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于1931年12月16日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恢复行政院会议旧称改国民政府会议为国民政府委员会议规定行政院院长负实际政治责任并推举孙科继任行政院院长。1932年1月25日孙科辞职。28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改任汪精卫为行政院院长。1935年12月1日汪精卫辞职。7日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复任蒋介石为行政院院长。经过几番周折蒋介石重新执掌了行政院。

行政院下设部和委员会分管各项行政事务。行政院成立时除办事机构秘书处、政务处以外设有内政、外交、军政、财政、农矿、工商、交通、铁道、教育、卫生1o部和蒙藏、侨务、禁烟、建设4个委员会。1929年1月11日增设赈灾委员会(后改称赈务委员会)。4月12日裁撤军政部海军署增设海军部。193o年11月17日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决定调整行政院机构将农矿部与工商部合并为实业部卫生部改为卫生署并入内政部建设委员会划归国民政府直辖。此后行政院机构变化不大。到抗日战争全面爆时行政院共有9部和4个委员会。行政院各部设部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部长综理部务次长协助部长工作。部的下面按照不同情况设厅、署、司、处置秘书、参事、厅长、署长、司长、处长、科长、科员、技监、技士、技佐、编审、视察、督学等各类人员。行政院各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1人委员和常务委员若干人委员长在副委员长协助下领导和管理本会工作。会的下面分设处、科置秘书、参事、处长、科长、科员等各类人员。蒙藏、侨务、赈务委员会还在地方设立了一些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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