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呼机里的消息让我和樊刚都是一惊!
事态的发展有些失控,没想到樊刚的前女友这么**,竟能干出这样的事来!
“宋总,这......?”樊刚紧张的看着我。
“慌什么,”我淡定道:“又不是你捅的他。”
我早已不是刚参加工作的时候了,出个啥事大惊小怪的......
事情的脉络很清楚:樊刚的女友劈腿,樊刚要揍男方,我阻拦下来了,然后提出还钱,对方不还么,愿意用扇嘴巴子来替代,这不构成杀人的因果。
就像小孩没考好,爸爸扇了他两嘴巴子,他就把学校的老师给杀了,这能算是小孩爸爸故意杀人吗?肯定不能算么。
跟警局打交道多了,我对法律条文中一些模糊空间的判定早就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
就比如,我和孙姐第一次亲密接触,是在大衣柜里。
当时虽然对她馋的要死要活的,但还是忍住了,没有下手。
后来我才知道,站着发生关系是很难判定为强奸的,因为女方站着,她有很大的机会逃脱,男方实施的难度会非常大,你很难判定她不是自愿的。
可见,“音”字的写法,是存在法律模糊空间的。
但并不是说,就主张以此为契机钻法律的空子。
而是当事情发生后,要学会冷静,了解这里头的规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别慌里慌张的乱了方寸,甚至白白吃亏!
尤其是在相亲或者恋爱的环节中,你对这个女的不知根知底,拿不准她会不会事后倒打你一耙,选择写“音”字,不失为一种聪明的做法。
......
酒店发生了“命案”,警方肯定很快就到了,一同来的还有救护车。
其实,上楼定损的那个工作人员瞎**一通乍呼!那男的并没有被捅死,只是肚子上插了一把水果刀,血流一地,样子很吓人,已经被送医院了。
而作为该案件的相关人等,我和樊刚也被要求去警局做笔录。
我给周淑娅打了个电话,告诉她得晚点回去,也大概说了一下这边儿的情况。
她很是担心,都吓哭了!
时间有限,顾不上多哄她,我就匆匆的跟着警察回了警局。
情况跟我想的一样,警方也不和稀泥,一码事归一码事。
樊刚揍那个男的也好,我让那个男的还钱,他扇女方嘴巴子也罢,这并不构成女方持刀行凶的因果动机。
顶多附带点斗殴的民事责任,不算啥大事。
再者说了,我让你扇你就扇了,我让你死,你咋不去死呢?
这种“口头罪”构不成立案标准。
其实世间的事就是这样,你要学会卡bug,不能让bug来卡你!
樊刚明明是捉奸,纵然心里委屈逆天,但如果把奸夫打坏了,这就是故意伤害罪,没跑!
也不用说男女朋友的关系,就是丈夫捉奸妻子,把奸夫打了,丈夫也得承担法律责任。
这就是典型的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bug。
丈夫或者男朋友,被这个bug卡得,气死你也没用!
而我所做的,正是用魔法打败魔法:利用bug打败bug。
男方只是玩,女方却是投靠。
利用男性玩玩而已和权衡利弊的本质属性,直接把女方跳槽的心态给干崩溃了!
从而既解了气,也解决了问题。
人必须得活得聪明一点!灵活运用既定“规则”。
不然,忍一时癌细胞增生,退一步乳腺囊肿,长此以往,气出病来可没人替你。
是的!那女的捅那个男人,跟我让那男人扇她嘴巴子确实有一定关系......看似合情合理。
但bug在于,我可没让你杀人啊,不构成‘教唆罪’的条件。
你反过来说我如何如何,这就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了。
所以,遇事一定要冷静,没事多学学法律,没有坏处。
交代完事情的经过,从警局出来的时候,已经凌晨2点多了。
我看见周淑娅开着一辆奔驰E级就在警局门口等着,看见了我后,眼泪汪汪的就要往跟前儿凑。
我冲她使了个眼色,她也秒懂会意,收敛了一些自己的失态......
说实话,我真没想到她会来,不过既然来了,正好可以把我们接回酒店。
我和樊刚的车子还在酒店门口停着呢。
有樊刚在,一路上我们之间也没做过多的交流。
到了酒店后,我嘱咐了樊刚几句,他就开着自己的卡罗拉离开了。
“这谁的车子?”我手抚摸着周淑娅的大腿问。
“财务部的公车,”周淑娅一脸担心的看着我:“老公,你没事吧,不会给你惹来麻烦吧?”
“噗!傻丫头,”我笑着捏了捏她的脸蛋说:“有球的麻烦?别那么一惊一乍的,那小子好像叫什么申晓伟,是咱巨圣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