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才几个钱,你玩什么命啊! 那位叫ccp_wu的书友看看(2/2)

因为过失致人重伤罪,主观方面必须要有预见或者应该预见的情况才行,而且这里的因果关系是应该预见跳车而不是应该预见伸出头呕吐!

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中间还能插入其他的情况吗?还能插入说伸出头呕吐这种可能?他伸出头呕吐没,没有啊,直接跳了,法律只讲证据,证据里没有伸出头呕吐的这种行为,那凭空猜测就能加入?

再退一万步,你可以根据这个来主张说,司机你没有完全保证我的安全,你得承担过错责任,那这也是民事责任,什么时候到了刑事上?

然后是第三个,不付钱就可以强行拉着人走,我也给你回复了,存在车资纠纷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把乘客载回始发地的行为并无不当,为什么,原因首先是,这在市内,不是什么郊区,就是纯粹的市内,灯火通明那种。

其次,乘客有两人,而且在之前的行为中,两人不给钱,还骂司机,拍打车身,其实是司机害怕的,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没问题吧,结合前面的行为来判断,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你不给钱我说把你拉回原地,这有问题吗?这就是判决中的意思,乘客说要下车也没问题,觉得自己这种情况下有危险,你可以选择报警,或者是其他的方法,跳车不是必然且唯一的选择,第一次还被同伴拦下了。

大概的回答,如果觉得依旧不满意,我也把判决书号给你了,你可以看看,我强行写这种不合理的文我图什么?我图被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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