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纸堆 宋代宅斗指南(重要重要重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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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尚女魔头们如果穿到了宋代,挽起袖子准备好好宅斗一番前,得先学一学宋代社会的主流思想和法律,不然,也许一个不小心,就要出师未捷身先死了。

这里,咱们就拣最最要紧的说一说。

首先!孝字大过天!

穿越文里,经常看到媳妇和婆婆斗法,把婆婆气的死去活来,婆婆却一点办法也没有,真有这样的事么?遗憾的告诉诸位,那是不可能的。

在过去,孝字大过天,宋刑统中的十恶大罪,有三条和孝有关。

一是第四条的恶逆,就是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妻杀夫等;

二是第七条不孝,指咒骂、控告祖父母、父母,以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父母不够周全,父辈死后亡匿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不穿孝服,若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三是第八条不睦,指殴打、控告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长以及小功尊属;

另外,与祖父、父亲的妾通奸,也属十恶之一,列第十条,叫内乱。

十恶里面光孝占了四条,光从这里,您就能看出律法对孝道的极端重视了吧。

咱们再说说一家之长的权威到底有多大。

律法里,对尊长的冒犯有三种罪名:违反教令,就是不听话;不孝,这个就广了,怎么说都行;私用财,就是藏私房钱和不经祖父母、父母许可动用家里的财物。

违反教令这条有个前提,就是要父母控告了,官府才会出面处理处罚,但特殊情况下官府也会提起公诉。

举个栗子,宋真宗时有个案子是这样:儿子跟人打架,老爹喊他别打了,儿子打红了眼根本不理老爹,结果老爹一着急,跑的太快脚下一绊摔死了,官府就对这个儿子提起了公诉,先判了笞,就是打屁股,案子到宋真宗手里,宗真宗不满意了,说:“呼不止,违反教令,当徒二年,何谓笞也!”意思是说,爹叫都不听,这是违反教令罪,按律应该流徒两年,怎么能打顿屁股就行了呢?宋代刑罚有五种,依轻重分别为:笞、杖、徒、流、死,徒两年这个处罚相当重了。

过去父母体罚子孙,是律法许可的,只要不死就没事,要是打死了,如果是失手,也没罪,如果是故意的,罚的也极轻,没用刀把孩子弄死了徒一年半,动刀杀死徒两年。把儿媳妇和孙媳妇打残废了,杖一百,残的特别重的,刑罚加一等,打死了,徒三年,如果是失手打死、杀死,没罪。

关于上述的证据,按律法规定,对户内亲属(就是一家子,过去可都是大家)的死因,官府的采信渠道是同居缌麻以上亲属的话,而且谁的亲属关系近(服重),就听谁的。

举个栗子,如果,您不幸被婆婆活活打死了,这到底算失手还是故意,这得您丈夫和婆婆说了算。

您丈夫如果敢举报,说是你婆婆打死了你,能不能采信且不说,您丈夫先犯了十恶中的不孝罪,不管他说的是真是假,都得先把他绞了,当然,您的孩子也是一样,他/她要是敢说是父亲或是祖父母打死了您,他/她也一样犯下了不孝罪,也得绞,所以,您要是被打死了,基本上,死了也是白死,官府这里,肯定是指望不上的。

看了以上的律法规定,您是不是觉得后背凉气嗖嗖?穿越到古代,这婆媳之斗可斗不起来,您除了拼命讨好婆婆,没别的法子啊!

所以才有,多年的媳妇熬成婆这句血盖着血的俗话啊!

第二项罪名,不孝,这个就更在现代人的想象之外了。

这个不孝,就是上面十恶之中的那个不孝,控告、诅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小家另住,藏私房和未经许可动用财物;对祖父母、父母供养的不够好;居丧不谨,祖父母、父母死了瞒着不说,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了,这些在现代,一点罪也没有,而且很正常,可在当时,件件都是十恶不赦的大罪,所以您要是真穿越过去,可千万留神‘不孝’这两个字,这是要命的事,可不是说着玩的。

先说说控告祖父母、父母,咱们常说的大义灭亲,在过去的时代里可从来没存在过,除了谋反和逆、叛,子孙不能以任何理由控告父母,如果你真楞头青去告了,你告的事真假放一边不提,官府先得治你这个不孝罪,<宋刑统>卷二十三:“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若故告余罪者(就是告除谋反、恶逆、谋叛之外的罪),父、祖得同首例,子、孙处以绞。”晕吧,你要是敢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视同自首,可免罪,你得被绞了。

当然,据过去的理念,这也是曲线尽孝道的一种方式,比如祖父母、父母杀人,瞒不住了,要是被异姓告发,杀人者就得抵命,这时候做子孙的就赶紧去告发祖父母、父母杀人的事,然后根据律法规定:“父、祖得同首例,子、孙处以绞刑”,就是把告发祖父母、父母的子孙绞了,杀人的祖父母、父母却视同自首,不再追究,这样,就等于子、孙舍身救了祖父母、父母一命,真是一种极端的孝道啊!

那么,如果父亲把母亲杀了,这事能不能告呢?遗憾的告诉你,不能,你敢告,就绞了你。但母杀父,就得分情况了,如果是嫡、继、慈、养母杀了生父,这个可以告,在宋代,生母杀生父,也不能告,从这一条上来看,宋代律法中生母和生父是平等的,但到了明、清,生母杀生父就列入可告发范围了,可见明、清女子地位的下降。

做个名词解释:嫡母,是妾之子对父亲正妻的称呼,继母,是子称父亲再娶的妻子,慈母,就是丧母的妾生子遵父亲命令,称父亲其它的没生儿子的妾为慈母,养母,跟现代的养母意义相同。

那么作为媳妇呢?现代社会媳妇和公婆对簿公堂是常有的事,但在过去可不是这样,宋真宗时,有一家子,姑把舅杀了(婆婆把公公杀了),这家媳妇肯定吓坏了,回娘家时就把这事告诉了自己的父亲,她父亲就去告发了,她婆婆也认了罪,但第一判的结果却是强制离婚,媳妇再流放三千里,因为媳妇把婆婆杀夫的事跟父亲说了,父亲再去告发,这也算是媳妇间接和告以其夫父母,而婆婆呢,媳妇控告她,却视同是她自首,“原其罪”,得到原谅了!好在这个案子后来在上一级有了不同看法,裁定原判是错的,判定婆婆处斩,媳妇无罪。把原判的官员撤职了。

但这个案子中,原判官员错在哪里呢?您用现代人的思维一定是想不到的,原判官员错在忽略了婆婆犯的是恶逆大罪,妻杀夫,这是宋刑统规定的十恶中的恶逆,属于可以告发的大罪,婆婆又不是媳妇的生母,所以,媳妇告发无罪,若换过来,公公把婆婆杀了,媳妇敢告发,那第一判就判的一点不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