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实体公司法人的份额分配中,对小股东来说,大股东占据天然优势——因为往往大股东通过任命自己和自己亲信为董事会成员而直接介入经营,可以决定具体的事务,优先获得具体的商业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小股东几乎只能任大股东宰割;这种弱势也是相对的,正因为大股东在具体经营的优势,只要有表面上的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小股东觉得公司财产对大股东的个人财产存在利益输送,就可以去告诉其职务侵占。
不成熟市场的现实让普通人觉得这种利益输送是当然的:相对应地,在公司法人需要融资的时候,大股东也会以个人名义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至于这种告诉只要被受理,只要认真细致的调查,总能被查出一些问题。
刑事调查取证需要时间,这些大股东往往会被羁押长达几个月之久。对一些高估值的初创企业,考虑到“资金巨大”的等情节,往往会在调查程序来回好多个回合。到了最后,即使大股东无罪,也有很大可能会被弄得灰心丧气,对外出卖公司股权或者自己持有的知识产权——一些企业就可以低价收购这些财产。
在某种考量来看,通过行政手段打击商业竞争中的对手,哪怕只是一个调查,也算是商业竞争的某种手段,只不过十分下作。
有一些心高气傲的人,自然受不了其中的委屈,比如林义龙刚刚遇见的那位先生,会选择离开。
林义龙对其到底构不构成侵占罪毫无兴趣,这不是他受理的问题。他在乎的问题是,如果这位先生处于刑事调查中,他现在作为持有两地牌照律师,应不应该提供帮助其获得“超过司法管辖范围”的这一便利的法律援助。
“你果然在这里?”许振坤叹道。
“你跟他关系非常熟悉吧。”林义龙问道。
“是,跟我一个大学的。”许振坤爽朗地直接承认了,“他需要我帮忙,我没法推脱。”
“不用解释了。”林义龙答道,“有些事儿,我是不能直接跟他说的。”
“什么意思?”
“怎么说呢,你知道,我们是不能去主动挑拨或者怂恿某种行为,因为违反法律。可是......”林义龙故意停顿了一下,“我们可以指出那种情形能够达到什么样的目标要求。或者说,就算换一个其他律师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事实上不是一码事吗?”许振坤反问道。
“完全不同。”林义龙苦笑道,“这就好像‘主动披露义务’和‘如实回答义务’的区别差不多。”
许振坤沉默了一分钟,然后点了点头。
“......所以,我只能代理这方面的事。”林义龙随即拨通了刚才那位先生的电话,告知了他的受理决定,“但其他的问题,我实在是爱莫能助。我只能建议你去找一个这方面的专家,他的名字是........”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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